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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男方因出轨被诉净身出户,律师打掉协议并追回2300万存款

发布时间:2022/04/08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王先生

被告:杨女士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马赛男律师

1992年,29岁的杨女士因工作认识了32岁的王先生,王先生开始追求杨女士。当时,杨女士和王先生均有家庭,各育有一子。1993年,双方在北京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女士,股东分别为杨女士及其三位亲友。1995至1996年间,杨女士和王先生分别与其原配偶离婚,双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从2000年开始,王先生先后向杨女士写了几十份承诺书、保证书和协议书,承认出轨和家庭暴力,并多次承诺“自愿放弃家庭的全部财产和公司的股权分割权”“我们婚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归妻子杨女士一人所有,我没有分割权”,并在2001年的一份承诺书里写道“如有外遇……净身出户……罚款创伤费500万元”等内容。

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集中书写的承诺书和保证书里,王先生承认与某位已婚女性存在长达7年的婚外性关系,并在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书》里约定,位于北京大兴、通州、昌平以及苏州的四处婚后房产,均归杨女士一人所有,王先生自愿放弃分割杨女士名下的10%公司股份及其收益权。

婚后,双方的公司经营得风生水起,盈利丰厚,但是公司资产和绝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均由杨女士掌握,王先生声称双方有3亿家产,但自己名下仅少量存款。

双方曾在婚内获得多处房产,除前述四套房产已经公证归杨女士个人所有以外,其余房产也登记在杨女士及其亲友名下。2002年双方出资112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一处学区房,该房产还没有房产证,但购房合同显示买受人是杨女士妹妹;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商用北京市顺义区的两套联排别墅抵偿所欠装修款,别墅均登记在杨女士妹妹名下,目前分别由王先生和杨女士居住;苏州某开发商以两套住宅抵偿装饰款,其中一套登记在杨女士名下,已公证归杨女士一人所有,另一套登记在杨女士妹妹名下。此外,双方还曾在2014年在海南三亚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杨女士名下。

婚后,夫妻俩还曾购买了多款名贵手表、数幅名人字画、多款木雕工艺品、各类玉石首饰、各地名贵陶瓷工艺品、多款红木和进口家具、家具电器、价值12万元的高尔夫球卡等浮财约200余万元。王先生表示,双方于2013年曾经花500万元购买了国债。

2016年12月15日,王先生向杨女士的户籍地大兴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2月,杨女士在大兴法院签收起诉状、传票和证据材料,并提出自己已经在顺义居住多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次月,大兴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顺义法院审理。随后,王先生委托了易轶律师。

办案经过
王先生找到家理律所时,其离婚诉讼已经移至顺义法院审理。王先生表示自己婚后出轨,给杨女士书写了多份净身出户协议,但是数亿家产均系自己创造,目前家产均由杨女士掌控,净身出户后晚年生活堪忧,也极不公平,希望律师尽力为其挽回损失。考虑到本案极为复杂,家理律所委派了易轶律师和马赛男律师共同办理该案。

两位律师发现,双方名下的股权和多数房产均为代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首饰工艺品家具家电等浮财举证难,王先生没有财政权,缺乏必要的财产线索。更令人崩溃的是,对方在法庭上抛出几十份王先生亲笔书写的净身出户协议,并据此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归杨女士一人所有,拒不申报财产情况。对此,两位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净身出户协议约定的财产标的不明,且违背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应属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两位律师将净身出户协议打为无效以后,抓住从王先生和庭审中获知的零星财产线索,在第三次庭审中要求杨女士当庭说明国债和学区房购买的情况。杨女士矢口否认购买过国债,两位律师当庭申请法院调查其银行交易信息。法官于庭审次日前往某银行核实时,却在银行遇到杨女士查询国债,杨女士随后主动向法院申报国债的购买情况。在第四次庭审中,两位律师再次申请法院调取杨女士名下近20年来的银行流水信息,杨女士觉察到案件可能败诉,又利用自己与王先生相邻而居并掌握大门门禁的便利,故意锁门不让王先生进门,炮制王先生“家暴”踹门的假象,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两位律师合力戳破了杨女士的谎言,并在随后的两次庭审中逐笔质证杨女士名下10余张银行卡里近20年来的大额支出。经过两级法院合计八次庭审,杨女士始终无法对其大额不合理支出作出明确解释,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补偿王先生2300万元。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二审判决结案。判决王先生、杨女士离婚;双方实际掌握的首饰、工艺品、家具、电器等浮财归各自所有,杨女士支付王先生财产折价款6万元;杨女士名下的三亚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支付房产折价款77.5万元;杨女士应支付银行账户资金财产折价款2300万元。

家理律说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王先生与杨女士共同创造了约3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绝大多数财产均由对方杨女士掌握,王先生只有少量财产线索,双方名下的大多数房产和股权均由他人代持,单一的离婚诉讼显然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但是本案认定了杨女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打掉了王先生手写的几十份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分割了双方各自掌握的工艺品、首饰、家具家电等浮财,通过庭审笔录固定了股权代持和房产代持的基本事实,为后续的诉讼铺平了道路。具体来说,本案有以下四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在家理律师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出轨后向另一方书面承诺“再出轨就净身出户”等协议较为常见,这类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在多大范围内有效,一直存在争论。从家理律师的经验来看,这类忠诚协议是有用的,但是无法达到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效果,原因有二:一是这类协议指向的财产往往不明确,仅是笼统地陈述家庭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过错方净身出户等;二是这类协议往往只约定一方的义务,且在条件成就时完全剥夺了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这有违民法中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这类约定净身出户协议往往是有用的,过错方一般会在协议里承认自己以往的出轨或者家暴行为,对方可以利用协议来举证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法院一般会认可。除此之外,双方还可能在净身出户协议里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约定数额如果符合双方的经济能力,法院一般也会认可。

在本案中,王先生在2001年的一份《承诺书》里写道“如有外遇……净身出户……罚款创伤费500万元”,在2006年的多份书面文件里承认自己与某位已婚女性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在2007年的《保证书》里承认曾经动手打杨女士。因此,法院据这些协议内容认定王先生存在出轨和家暴的事实,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了杨女士。由于杨女士隐匿、转移了银行账户资金,按照核算原本应该支付王先生近3000万元折款,但最终法院只支持了2300万元折款,其实是“隐晦”地支持了杨女士据2001年《承诺书》索赔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

第二,如何认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第一次庭审时,法官要求双方在一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双方均要求调取对方名下银行的交易流水信息,法官让各自打印交易记录。但是第二次开庭时,我方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对方没有提交交易信息,持净身出户协议表明财产均归杨女士所有。在第三、四次庭审过程中,由于杨女士始终拒绝配合法院对夫妻财产的调查,法官依职权前往银行查询调取了杨女士银行账户的交易信息。在第五次庭审中,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确定双方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进行逐笔质证,我方整理了杨女士银行账户里从2002年至今所有10万元以上的支出,但对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自己所有且银行流水不是财产为由,拒绝对这些支出进行解释。最终,法院认定自双方分居至杨女士签收起诉状期间的不合理支出,王先生可分得50%的折款;自杨女士签收起诉状后至查询期间的不合理支出,杨女士拒绝解释具体用途,应认定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可分得70%的折款。

从家理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从银行流水记录来认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比较多,在具体操作中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很多人认为,离婚期间从自己银行账户里把钱转走,对方就分不到了,这其实是对法院审判的重大误解,甚至可能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就因此只分得30%的财产。二是在对银行流水进行质证时,法院会根据家庭的经济消费水平确定一个数额,普遍家庭一般是5000元以上的支出,本案法官确定的金额是10万元以上的支出,如果对方对这些大额支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笔支出就会被法院认定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三是法院只会分割夫妻关系恶化以后这段时间的不合理支出,一般来说夫妻分居前的不合理支出均不分割,夫妻分居至起诉期间的不合理支出是平均分割,离婚诉讼期间的不合理支出会被认定为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需要补偿70%折款给对方。

第三,浮财如何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几乎都会有家具电器等浮财,但是这类浮财不易移动,且现价值与购买价值相差较大,如果双方只是着眼于利益的均衡,这类财产价值不高,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一些富裕的家庭里,夫妻俩普遍都会购置名贵首饰、字画、工艺品、会员卡等浮财,本案涉及的家庭使用的红木家具本身也具有收藏价值,由于这类浮财价值不菲,有些收藏品对当事人可能有特殊意义,双方的争议会比较大。在分割这类浮财时,面临两个现实困难:一是如何证明浮财依然存在,目前由谁实际掌握;二是如何举证浮财的现价值。

在本案中,王先生提出双方有价值近300万的浮财,其中部分存放在杨女士住处,并提交了购买凭证,但是杨女士对自己掌握的名贵手表、玉石等易于移动的浮财,均表示已经丢失。在我方的强烈要求下,法院要求对方申报其实际掌握的财产。迫于诉讼的压力,对方主动申报了贵重家具、电器以及一些难以移动的工艺品情况,但是不认可我方提出的价值。考虑到王先生目前存在财务困难,需要尽快结束离婚诉讼拿到资金维持个人生活,且相对杨女士转移的银行资金来说,这类浮财价值较少,因此我方认可了杨女士自主申报的浮财及其价值,最终分得了该得的利益。

第四,代持股份、房产如何处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的财产,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在高净值家庭里,代持是极为普遍的方式,这是创业者避免风险的一种手段。在本案中,夫妻俩各自居住的两套别墅、价值1000万元的学区房以及其余房产,均登记在杨女士妹妹的名下,法院要求另行处理。在夫妻俩共同创办的企业里,王先生没有公开持股,杨女士自己也仅公开持有10%的股份,其余部分均由杨女士的亲友代持,由于双方对股权权属存在争议,法院也告知其另行起诉。对于高净值家庭来说,其财富种类、形态以及权属状态都比较复杂,单一的离婚诉讼已经不能满足彻底分割共同财产的目的。目前,针对王先生和杨女士受他人代持的股份、财产分割问题,王先生已经继续委托家理律师启动新一轮诉讼。

案外说案
这个案子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在第三次全天开庭过程中,杨女士及其辩护律师接二连三地拿出几十份王先生手写的《承诺书》、《保证书》、《协议书》等材料,令我们和法官均感目不暇接。在这些书面文件里,王先生或者直接表示:“愿意放弃家庭财产的分割权”,或者表示“如果有外遇或者家庭暴力……净身出户……”。在签署这些文件之时,王先生和杨女士的初衷是维系这段婚姻,但在签署完这些文件后,双方反而越走越远。

在办理案件中,我们经常见到类似的书面文件,过错方对自己的出轨、家暴行为表示忏悔,并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家庭财产都给对方。我们有理由相信,得到财产并不是非过错方的初衷,他们是希望这份文书可以让他们的婚姻变得健康,重新回到正轨。

出于律师的职业习惯,我们总是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婚姻,婚姻里有人出轨或者家暴,其程度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过错方是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者。但是真实的婚姻家庭关系绝不像表面看到的那么简单,司法受限于人财物的限制,只能处理可被举证易被认定的过错,但是对于家庭里每一位当事人的人格、身份、情感利益关注不够。真正想要获得幸福的婚姻,我们需要持续提升自己的智慧和勇气,见微知著,与对方一起化解婚姻道路上的每一次危机,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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