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离婚咨询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2/21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上海涉外离婚咨询的法律解析:涉外离婚指原籍外国的一方或者定居在外国的一方与中国解除婚恋关系的现象。离婚一年以上人员办理涉外离婚,除了需要受损害的夫妻二人提交相应的证件、社会关系证明材料,还需要离婚人士委托代理人出具有效的国际通行证或者有效的护照、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证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应当向一方出具下列离婚证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上海涉外离婚手续需要到上海民政局去办理。
不能自行办理离婚登记的在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籍的澳门居民、在籍的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向另一方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制度的证件、证据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华侨、外国公民还应当还有就是出示清楚自己的国家的有效的护照或者国家的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文件。
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就未成年子女抚养、婚后财产以及债务纠纷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另一方应当自愿提出离婚的声明,并予以同意。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进行离婚协议;
(二)因法律原因未成年或者无能力从事民事活动的人;
(三)她们的婚事登记没有在内地进行。
第十三条婚第三条姻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后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询问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情况。对一方当事人双方确属自愿协议离婚,并已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个人名下的财产、共同所有的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就是上海涉外离婚咨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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