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耿艾楠律师
被告:刘大爷、李大妈
案情简介:
刘先生已入外籍,常年在国外生活,因此与父亲刘大爷的沟通日只能以打电话或视频通话方式进行,对其晚年生活并不太了解。而刘先生的母亲王大妈患有帕金森综合症,于2019年去世。
王大妈去世后,为更好地照顾刘大爷,刘先生举家搬回国内生活。可刘先生回到国内后才发现,刘大爷在王大妈去世后不到半年内即与李大妈登记结婚。且在母亲王大妈去世前,刘大爷已与李大妈确认恋爱关系,并将一套北京市住房过户至李大妈名下,这期间老人还向李大妈转账200余万元用于李大妈的日常消费。
刘先生对父亲的所作所为十分愤怒,虽然支持老人追求晚年幸福,但刘先生认为刘大爷不应在母亲在世前就与其他女人保持恋爱关系,并将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无奈之下,刘先生决定求助于家理,希望家理律师助其追回父亲在婚内赠与第三方的房屋及钱款共计800余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易轶律师与耿艾楠律师认真梳理了案件材料,整理出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1.因刘先生已加入外籍,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护照均应通过当地使馆公证认证,但该手续时间过于冗长,是否有办法缩短该时间进程;2.因刘大爷将其与王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大妈,系侵犯其与王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大妈过世后,作为子女的刘先生是否有起诉的权利;3.即使刘先生有起诉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返还,应返还的是全部款项还是部分款项。
整理出上述问题后:
首先,耿艾楠律师经过与刘先生沟通,了解到刘先生在回国前已经办理过护照的公证认证,且其在国内也已经获得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公证认证的目的有二,一是在于确认起诉人的身份,二是如外籍人士不出庭,需要确认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均是本人书写。因此为了缩减公证认证的时长,家理律师直接带着刘先生一起至立案庭立案,通过与立案法官直接沟通谈话形成笔录,并让刘先生在法院笔录中签字,确认刘先生的起诉及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易轶律师、耿艾楠律师的意愿,帮助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
其次,因本案刘大爷将房屋赠与李大妈系通过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完成,属于假买卖真赠与,与刘大爷将款项直接转账给李大妈源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必须拆分成两个诉讼进行。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耿艾楠律师同时向法院立了两个案件,并且在立案后多次与法官沟通,建议法官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虽然最终并未合并审理,但在拿到其中一个案件的胜诉判决后,耿艾楠律师立即将该份判决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给另一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告知法院已经对刘先生是否有诉讼身份、刘大爷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有了认定标准,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两个案件的胜诉判决。
同时,为帮助当事人胜诉,耿艾楠律师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并准备了大量刘大爷与李大妈在王大妈在世时已确认恋爱关系、刘大爷赠与李大妈房产和钱款未经王大妈同意的证据,形成案件报告,均呈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身份适格,并判决李大妈返还刘大爷赠与其的房屋、款项等,共计800余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王某返还200余万元;
2.确认王某与刘大爷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将房屋重新过户至刘大爷名下。
家理律说:
本案刘先生的核心诉求是拿回父亲私自处置的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最后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结果,但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在母亲过世后,作为子女是否具有起诉父亲及第三方的主体资格?
被告刘大爷与案外人王大妈曾系夫妻关系,刘先生系二人婚生女。2019年,王大妈因病去世,此时其与被告刘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继承,刘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系王大妈与被告刘大爷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首先,刘先生主张赠与无效的理由是被告刘大爷将原本属于其与王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王大妈同意,赠与李大妈,导致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刘先生在王大妈死亡后无法继承原本应属于遗产的案涉款项,侵害刘先生的继承权。其次,案件争议财产系来源于王大妈的财产性权益,并不具有人身属性,且在继承开始后,刘先生作为涉案款项的共有权人,有权起诉要求返还。涉案财产直接关系到王大妈死亡后遗产的继承问题,因此,刘先生作为王大妈的法定继承人,对涉案财产享有诉讼利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二、涉案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涉案财产均系被告刘大爷与案外人王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应为其与王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财产的处分已经远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其应当在争得配偶王大妈的同意下进行处分,因此被告刘大爷赠与李大妈财产的行为,在未经王大妈同意的情况下应属无效。同时,因刘大爷与李大妈在王大妈在世时即保持不正当恋爱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被告李大妈接受赠与并非善意,因此被告刘大爷赠与行为违反我国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涉案财产应当返还。
三、涉案财产是应当全部返还还是仅部分返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因此涉案财产应全部返还。
案外说法: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最基本的关系。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年轻人工作大多较忙,往往忽视了父母的“精神需求”,导致许多老人在面对婚外恋或是其他诱惑时,可能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在一方过世后将尚未进行遗产份额分割的共有遗产赠与他人。因此希望子女在追回财产、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更要关注父母的心理健康,多给老人一些精神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