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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能否和没离婚的同居?

发布时间:2022/06/20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您的问题描述,您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与他人同居,并不构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您的同居对象仍然处于与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您与其的同居行为可能会导致其配偶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婚,并且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以您的同居对象存在“与他人同居”这一婚姻过错为由,要求对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多分,且额外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如果您的同居对象对有存在大额的赠与行为,同居对象的配偶可以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您返还。
另外,如果您同居的对象是军人,那么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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