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告诉您如果男方得了大病,法院不会因为这个原因判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有一种情况,如果男方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向女方告知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女方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054条)且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是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除以上情况外,法院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会考虑的情况为: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可能法院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的扶养义务,越是患难的情况下,越应该给予对方无论是感情上还是金钱上给予帮助,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不能只能共享乐,不能共患难。且在法律上也规定了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提示,如果男方患病需要治疗,如向第三人借款用于治疗疾病,上述借款是否能够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