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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再婚会在原来的离婚证上注明吗?

发布时间:2022/07/01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再婚不会在原来的离婚证上注明.我国的结婚证只有一种,初婚、二婚、乃至三婚都适用同样的登记流程,发放的结婚证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在办理再婚手续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供离婚证证明上一段婚姻关系结束的事实,民政局核对后离婚证原件会返还当事人,不会在离婚证上做任何注明。再婚领取的结婚证和初婚领取的结婚证没有区别,只是再婚的人户口本上面会有“再婚”的标识。


【参考内容】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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