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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自愿协议离婚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2/07/06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则您也无法强迫您签署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并且即使对方在收到2万元后,起初同意与您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您第一次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的是离婚申请,要在申请之日后三十日后再次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对方到时不同意离婚,可以不前往办理登记。


在对方可能会不同意离婚或离婚意愿反复不定的情况下,您可以在前往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同时起诉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方可以在庭审中不同意离婚,如果您是第一次起诉,则很可能不判离,您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再次起诉。但如果存在上述法定离婚事由,则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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