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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女方父母赠予女方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2/07/11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考虑到我国传统理念及实际情况,为了让自己的子女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大部分父母会选择倾其所有来资助子女买房,如果只考虑婚内购买就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正向价值观的树立,如此认定有失公正。故婚后女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明确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因其他原因,婚后女方父母购买房产后将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或男方名下,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父母有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女方一人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将会视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内容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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