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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2/07/21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具体情况各有不同,若同居一方能证明财产是同居前取得的,则为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不能够证明为一方财产,双方可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受理后应当按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方式进行判决。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故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可直接推定为共同共有,虽然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同居双方一般也实际在履行着类似或等同于夫妻之义务。因此,实践中,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认定常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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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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