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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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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对于遗嘱的订立,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