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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女方再婚后男方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发布时间:2022/07/25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是:

1、对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而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

3、子女已满8周岁,且愿随另一方生活;

4、其他正当理由。对方再婚且又生了一个孩子并不是法定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若您无法提供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虐待孩子的证据,但是您孩子已满8周岁,则您可以征求孩子意见。或者您可以举证对方因又生孩子导致无法更好的照顾,并且自己有能力且有时间照顾孩子,可以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具体能否变更成功,还是需要看您这边提供的证据。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私信或留言,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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