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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2/08/01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意味着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所以对于彼此的财产也理所应当的要分割,具体离婚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现在由小编我带着大家一起,去了解,去解析这个问题。

一、首先将各项钱款进行明确。

1、需要明确购房时男方父母借款30万是否有借条?
(1)若无借条:需要看男方父母出资时是否明确约定赠与给一方或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通常按照赠与给双方进行处理,即属于共同财产;
(2)若有借条:若男方父母借款30万购房时有借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向男方父母偿还30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男方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前男方给女方3万元,离婚时女方有2万,男方有一千。离婚诉讼中需要对双方存款进行查明后依法分割,即两万一千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将各项财产进行明确后,我们还需要考虑离婚时该房屋是否有房屋产权证?
1、若取得房产证:双方需要对房屋现值进行协商,若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房屋现值进行分割,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评估或者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房屋现值。确定房屋现值后,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支付另一方折价款。以本案为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在明确赠与双方的情况下:通常是(房屋现值-剩余未还贷款)/ 2来支付折价款;
(2)在有借条的情况下:(房屋现值-剩余未还贷款)/ 2,但需要从该笔折价款中扣除共同债务的一半,即15万元用来偿还男方父母的借款;
(3)在明确约定该笔钱款赠与男方一人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考虑对房屋的出资、贡献情况,对出资较多、贡献较大的一方予以适当倾斜。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实践中法官除考虑房屋来源、房屋性质、房屋贡献外,还有可能会依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原则予以适当倾斜。
2、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诉讼中法官大概率不会解决房屋归属问题,仅就子女抚养、其他财产进行审理,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另行解决。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私信或留言,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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