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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看守所离婚

发布时间:2022/08/05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看守所离婚,关于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一方在看守所的夫妻,特别是对于婚姻破裂,无法挽回的人来说,想要尽早结束婚姻关系,奈何对方在看守所内,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究竟是什么呢?现在由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去解析这个问题。

第一种方式:协议离婚。

因男方在看守所,其应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限制,通常无法直接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相关手续,除非羁押场所的负责人员同意被羁押人员外出并由专门人员陪同,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在看守所设置办事点或者办事人员上门办理业务,但这都属于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被羁押人员难以离开羁押场所,婚姻登记机关也极少上门办理业务,尤其是《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需先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后才可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离婚后六十日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情形下,需男方在场办理业务的次数增加,协议离婚的难度更上一层。

第二种方式:诉讼离婚。

因男方在看守所,属于被监禁人员,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即您可在您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因男方在看守所,通常无法到原告所在地法院应诉,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到男方服刑所在地开庭。在网络开庭逐渐普及的当下,被羁押人员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的方式将逐步成为降本增效的重要举措。


对在看守所的人员提起诉讼,周期相对较长,主要是民事审判可能要配合刑事的审理节奏,同时,看守所对于诉讼文书的接收、转交问题把控较严,文书送达方面相较于一般案件稍慢。本人办理北京某案件时,受送达人为看守所在押人员,在送达起诉材料环节耽误数月,经与法院沟通,是因为疫情期间,看守所对来访人员管控较严,主审法官迟迟未能到看守所送达传票,最终是在被告参加刑事庭审时,法官前往刑事审判法院庭审现场才完成送达和庭前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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