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离婚后其实早已恩断义绝,并且不想产生任何瓜葛,但是无奈有孩子夹在中间,所以难免有些牵扯,尤其是在子女抚养上,双方总是会出现争议和纠纷。每天也有很多当事人向北京资深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婚姻律师亲办案例,成功帮助女方变更子女抚养权。
2016年1月30日,唐女士与邱先生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均由男方抚养,唐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因邱先生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将女儿邱小妹暂时交由唐女士抚养。”按照该协议约定,婚生女邱小妹自2016年3月22起,一直由唐女士抚养。2016年6月,邱先生要求接回邱小妹,唐女士未应允,并向法院提起变更邱小妹、邱小弟抚养权的诉讼,要求邱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四组证据:
1、双方离婚时,因邱先生强行带走孩子,唐女士无奈放弃抚养权的证据;
2、提交了邱先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3、唐女士患有不孕症,婚生龙凤胎系人工授精所得;
4、邱小妹已与唐女士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邱先生及其现任妻子未尽到父母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唐女士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只主张邱小妹抚养权,并愿意自行抚养邱小妹,不需要邱先生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双方婚生女邱小妹变更由唐女士抚养。一审判决后,邱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理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离婚律师表示,实际抚养将成为影响变更抚养权的关键因素。唐女士提起诉讼时,其实际抚养邱小妹的时间不足三个月,严格来说尚不构成“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法定条件。但因双方离婚后仅一个多月,邱先生即主动将邱小妹送归唐女士照顾,虽然两人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变更抚养权,但是亦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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