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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何时提起,需要什么?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无论是诉中还是诉前,提起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做如下工作:

第一,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不会为当事人查找需要保全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要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产,则要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二,提交基础申请资料。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交保全申请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之前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或保证书(非必须,视法官要求而定)。

第三,提供担保(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法律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为了避免风险,不提供担保的情况极为少见,法院往往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

这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当事人名下的财产优先,其价值一般为保全财产的30%,最终比例以法官要求为准。此外,用于担保的财产一般为现金、房产或者法院指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函费通常为保函金额的3‰~5‰,部分法院不接受保函担保,也有法院要求除保函外提供其他财产担保)。

如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未提供的,法院将会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此外,用什么担保,担保多少,都以法院回复为准。

第四,支付费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一定的保全费用,每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由申请人支付。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财产保全能否成功,不在于程序,程序都很简单,重点是在如何与法院沟通,如何让法院批准保全的申请以及法院接受何种形式的担保财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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