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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第三人名下房屋如何完成过户?

发布时间:2022/05/24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协议中只能处理男女双方名下的财产,对第三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理是无效的,所以如果房子是男方父亲的,那二人是无权处分的。
离婚时,男女双方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作出处理,通常处理的财产应当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约定财产的权属份额,也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及对方可以获得的折价款。对于公公或婆婆名下的房屋属于他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从法律上讲与夫妻二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夫妻二人无法在离婚协议里处理属于他人的财产,那么相应的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
如果夫妻二人已经离婚,您姐姐可以与其前夫的父母先协商房屋过户事宜,如果协商不成,那离婚协议无法约束真正的房屋权利人。如果夫妻二人还未离婚,想要将该房屋给孩子,男方的父亲可以直接将房屋赠与给孙子。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作为赠与人的爷爷或奶奶在房屋完成过户登记之前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所以即便是对方同意,还是一定要尽快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关于办理手续签字问题,如果该房屋是男方父亲的个人财产,则不需要男方母亲的签字,如果该房屋是男方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男方母亲的签字。过户所需要的材料以及程序因各地区存在一些差异,离婚律师表示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如果您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请及时反馈给离婚律师,给您制定合理性方案。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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