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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22/05/31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同时请您注意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切勿错过了提出时间。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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