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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06/02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应当在上一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一方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与另一方分居再满一年后再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受理,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六个月后立即再次起诉离婚,另一方如果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并不必然会判决离婚,但是判决离婚的概率相比第一次会大一些。但是如果一方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与另一方分居满一年后再行起诉离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您不同意离婚,可以主要从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进行抗辩,坚持不同意离婚,例如分居未满两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未满一年,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同时可以提供相应的感情缓和的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以期法院对该方的第二次起诉离婚亦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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