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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上海涉外继承有哪几种继承方式?

发布时间:2023/02/28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上海涉外继承有哪几种继承方式?从民法角度而言,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由于家庭财产的继承主要是涉及财产权益的继承,因此遗产中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我国,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海涉外继承


  上海涉外继承有哪几种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通俗地说,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死了以后,第二顺序人可以要位分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人要位分遗产就会由第二顺序人来承继。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情况下的一种较为合理全面保护财产权益和保证社会公平秩序等重要制度。

  2、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遗产中有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则应先将该部分遗产转移给国家或集体,然后才能继承其余部分。从法定继承来说,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内容的约定,两者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民法典》还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就是为什么继承开始后,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因。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或者子女,而立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作之遗嘱的话,该遗嘱应为无效。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兄弟姐妹却没有立遗嘱的话,该夫妻之意为人死亡时才能知道其死亡时间及遗产内容。因此其所立之遗嘱亦因未确定时间及内容而无效。以上就是上海涉外继承有哪几种方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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