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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上海继承遗产律师‍带我们了解《继承法》关于继承规定的相关改变

发布时间:2022/09/30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的法律也在秉承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地在完善改进。遗产继承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一大大事,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的改善改进。《民法典》相对《继承法》也有了不少的改变,今天知名上海继承遗产律师‍带我们看下这些改变。

上海继承遗产律师‍带我们了解《继承法》关于继承规定的相关改变

1\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改变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民法典》修改后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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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形式的补充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考虑到现实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十分常见,但由于立法上处于空白,导致常常引发纠纷。为此《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这两种遗嘱所必须具备的形式及其效力作出了界定。

3、新增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实质要求

《民法典》新增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上海继承遗产律师‍特意强调:基于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立法精神今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以前的《继承法》规定数份遗嘱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这样显然是与被继承人的实际意愿有出入的,于是《民法典》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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