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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咨询机构:离婚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1/24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有人说婚姻是围城,进去的人想出来,外面的人想进去。的确,美满的婚姻并不是比比皆是,靠经营,也考运气,因遇人不淑,两人不和而走向婚姻破裂的例子也不在少数,甚至有的夫妻会闹到公庭之上,只能通过离婚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在离婚纠纷中牵扯较多的便是财产纠纷,今天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咨询机构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离婚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咨询

一、明确保全的目的

进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财产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来说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以及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以及出续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确定保全的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保全,可进行保全的范围限于争议的财产。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的。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及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

四、关于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以及特定的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等手段作为财产保全的一项措施。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相应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五、法院依法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进行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发起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相关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关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咨询机构为大家总结的关于离婚前财产保全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帮助有离婚困扰的朋友顺利解决离婚纠纷,在诉讼中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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