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题主很有可能是在担心,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婚后变卖,因为这个售房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这个售房款是不是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此时应该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分别讨论:
情况一: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且该房屋登记在购房人名下,那么此时该售房款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当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系在婚前购买,且该房屋系由购房人个人用自己婚前财产全款购买,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购房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售房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钱款来源系自购房人婚前的房产,根据财产转化原则,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变卖所取得的钱款,不因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以及夫妻关系存在时间长短,在双方没有协议约定该款项归谁所有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应当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
情况二: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且夫妻双方结婚之后,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因为该房屋的首付款系由购房人一人支付,但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贷款,则作为非购房人的配偶一方,有权利主张要求房屋登记人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出售房屋时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一定要避免在房屋出售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售房款直接打入出售人的工资卡内,或者其他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卡中,那么很有可能会以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从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自己权益的风险较大。因此这里建议,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尽量再重新置办一张新的银行卡,要求购房人将所有的售房款打入该行开立的银行卡中,并且开银行卡在婚内尽量不要再发生资金的转出和转入,以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