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父亲林大爷、母亲李大妈
继承人:林先生(被告)、林女士(原告)
原告代理律师:王利萍律师
注:原被告姓名均为化名
2013年林女士的母亲去世后,为便于照顾老人,林女士一家将林大爷接到家中一同居住,2014年林大爷表示想要回到自家老房中生活,但当时该套房屋是哥哥林先生在居住。
林先生表示想要父亲住回老房子可以,但林女士必须签订一份放弃继承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为满足老父亲的心愿,2014年8月31日林女士签订承诺书:“我哥哥和我嫂子负责我父亲今后所有养老送终的费用,包括租房、看病、雇保姆的费用,我可以放弃一切财产继承权,包括存款、房产”。林先生得到承诺后,将老人接回老房中,同年10月老人被哥哥一家以更好的照顾老人为由,安置到养老院生活。
2019年,林大爷去世后,林先生屡次要求林女士放弃继承,林女士几经思量,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办案过程
林女士委托家理律师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林先生,经过细致梳理,家理律师认为我方从未放弃过母亲部分的继承份额。而对于父亲这一部分的继承份额,因为这个承诺是在父亲生前做出的,我们不认可其放弃的意思表示,哪怕这个继承承诺书是有效的,也应是附条件的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林先生确实负担了父亲养老送终的全部费用,赡养了老父亲,则我方林女士可以放弃承诺的继承份额,反之则承诺书无效。
确定这一办案思路后,如何推翻承诺书中放弃继承的生效条件成为了本案关键点。由于我方林女士手中的证据材料较少,于是我们向法官申请调取的林大爷生前所有的银行存款记录及流水,加班加点对老人生前的各项支出进行细致梳理。从证据和法理两方面入手寻找有利我方的关键点。
挑战与机会总是并存的,据案件开庭不足48小时的时候,我们收到了被告方的证据材料,这份材料中不仅有老人的银行存取款流水记录还有老人的病历、住养老院的各项花销记录,材料量大且繁杂。家理律师凭借敏锐的办案触觉发现,这份材料中隐藏着诸多有利我方的关键性证据!深挖材料定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但如何才能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将案件和所有证据以表格化的方式深度梳理出来,预留出充足时间对我方林女士进行详尽庭前辅导?家理律师选择通宵工作与时间赛跑!
经过一夜不眠不休的整理, 家理律师完成了对所有证据的深度梳理,并发现有利我方的四大关键点。
第一、短短五年间,老人的90多万存款近乎花销殆尽,但多项大额支出并未用于老人养老。
经我方细致计算,家理律师发现老人生前共计有九十余万存款,但是在2014年10月老人被送入养老院直到去世的五年里,这笔存款已被花销殆尽。而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有三十余万是老人的真实花销,其余六十余万元的花费用途则无从考证。
第二、双方对老人的养老送终事宜进行过详细的约定,但林先生并未尊重过老人意愿及协议约定。
通过林先生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我们发现双方讨论是否将老人送入养老院的记录多达6次,并且多次讨论老人的病情以及相关护理问题。
在承诺书中有为老人雇佣保姆的相关约定,并且根据我方查阅的证据可知,老人生前曾提出过“想聘请保姆照顾自己” 居家养老的要求,但被告不曾尊重老人意愿,在2014年8月31日在我方林女士签署了这个承诺书后,同年十月老人就被林先生送进了养老院,直到去世。
第三、2017年,林先生曾逼迫我方林女士协助过户涉案房产.
2017年的时候,林先生在微信中给我方林女士留下了这样一段话:“下周六之前一定要来和我把房屋的问题说清楚,如果说不清楚,那父亲那里我就不去了也不管了”。这一录音可力证林先生不顾念亲情,在老人生前就萌生了将房屋侵占到自己名下的强烈意愿。
第四、老人生前无糖尿病,病历中有多次购买胰岛素记录,花销存疑。
据林女士和养老院护工所说老人没有糖尿病,但通过对老人病历的详细梳理,家理律师发现病历记录中屡次出现以老人的名义购买胰岛素的记录。
法庭之上面对强势被告,家理律师紧抓关键证据,逐一反击,首先我方依托详实的证据表格指出老人生前存款90余万,而林先生提供的材料中合理花销记录仅有30余万,有60余万花销不明。林先生承认其中20万用于其子女留学,另外的40万无法说清花销明细,只能反驳道:“就是给老人花费了”。
其次我方请求法官让林先生阐述是基于何种情况,在微信中强势要求我方林女士配合过户老人名下房产,法庭上林先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我方利用这一点向法官直观的释明,林先生不仅霸占老人的房屋不让老人居住,同时在老人生前就想将房屋占为己有。
再次,我方要求林先生解释在老人没有糖尿病的情况下,却有老人屡次购买胰岛素记录的问题,证据面前,林先生承认是自己动用老人的医疗份额为自己购买了胰岛素。家理律师乘胜反击道:这种情况下,上述所谓的30万元老人合理花销中的一部分其实并没有花到老人身上,老人养老也从未动用过林先生夫妻的经济收入。
法庭之上,家理律师步步紧扣核心问题,逐一击破对方谎言,力证老人生前在心理、经济双层面均不曾依赖过林先生,最终法官也认可了我方思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最终在我方证据材料极少的情况下,为我方林女士争取到40%的房屋份额。
家理律说
本案在我方当事人拥有较少证据材料且明显不利于我方的情况下,巧用对方证据,实现逆风翻盘。在我们为林女士感到高兴的同时,不禁要回顾下本案热点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还有反悔的余地?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因此,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放弃继承,其实质为预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行为。生活中,这种意思表示通常属于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并非完全不可以反悔,应该根据反悔原因、反悔时间、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等因素分情况而定。
案外说案
已逝者本想通过遗产给予亲人物质上的安慰,但是有些时候,物欲往往会蒙蔽人们的双眼,从而引发家庭矛盾,造成亲人反目。生前立好遗嘱是避免纠纷的最佳选择,但是大多数人往往没有遗嘱意识。家理律师提示,想要预防遗产继承纠纷,父母应该早做准备。家理办理过的许多继承纠纷案件都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妥善安排,导致被继承人过世后发生纠纷。因此,增强遗产管理意识,选择合法的程序和形式对遗产进行分配是最有效预防纠纷的方式。当继承纠纷真正发生时,也不必慌张,您可以选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