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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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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婚前,邵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一直在还贷。婚后,邵先生及其父母曾经给过张女士10万元彩礼。
邵先生的事业心较强,每年税后收入20多万元,承担家庭全部开支;张女士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2015年7月辞职后,一直在家待业。因双方生活环境、经济收入、学识以及处事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婚前缺乏了解和磨合,感情基础薄弱,每次争执均恶语相向,严重损害了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
2015年9月,双方开始分房居住,邵先生提出离婚,张女士不同意。2016年4月,双方因离婚问题再次发生争执,邵先生动手打了张女士,张女士报警。
2016年5月,邵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女士不同意离婚而被驳回;2017年12月,邵先生找到我们,称其在婚姻中非常痛苦,从未感受过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希望我们代为处理离婚事宜,尽早结束这段草率的婚姻。
就本案来说,我们需要梳理两个基本的法律点,其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其二是男方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如何计算补偿款。
严格来说,草率结婚并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但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邵先生提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已是第二次提起离婚,离婚意愿强烈、坚决,双方已经分房居住一年多,关系毫无缓和余地,即使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无法阻止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尽管相亲交友已经变得更为便捷,但是一些事业型的单身男女显然不愿意为亲密关系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因此他们选择与一些外在条件看起来与自己还算般配的对象草率地结婚,但是没有用心经营婚姻,婚前又缺乏了解,夫妻双方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感情,婚姻成为了禁锢自己的牢笼。
在庭审中,张女士表示双方多次争执后,邵先生便要求离婚,张女士拒绝离婚,邵先生便以打砸家中物品,甚至采用家庭暴力的方式,逼迫张女士同意离婚。一方坚持要离婚,另一方有拒绝离婚的权利吗?
婚姻家庭法研究学者蒋月教授认为,不同意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意离婚,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在实施婚姻自由的法律体系下,当事人自愿走入婚姻中,并承诺共同生活一辈子,哪知船至江中,一方不想继续下去了,提出离婚,另一方基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当然有权拒绝,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结婚之初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