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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房子什么时候分割?

发布时间:2022/06/14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房子什么时候分割,需要分情况讨论:

1、若双方对该房屋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协议离婚时一致同意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主张分割,或者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的字样,那么视为已经对房屋进行处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二年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您注意,新的司法解释有一个重大修改,即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中有一个“一年之内”的时间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条没有这个时间规定,此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三年的一般规定,即理解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双方离婚时并未对房屋进行实质处理,那么您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要求分割房屋。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有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又分为两种情形:

(1)分割时房屋登记于一方或双方名下,您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若分割时,房屋已经在他人名下,双方无处理权限,那么此种情况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以上两种情况举例说明:若双方离婚时不动产权证还没有下发,故双方没有对房屋进行处理,离婚后若干年,房产证下发,您要求分割,此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若一方已将房屋进行出售,另一方要求售房款,那么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已进行出售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私信或留言,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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