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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夫妻琐事闹离婚,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2/04/08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先生

被告:王女士

被告律师:曹子燕律师、肖淑娟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4年3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6年12月生育一女张小明。

婚后,在张先生及张先生父母的强烈要求下,王女士搬去和张先生父母长期同住,但王女士渐渐发现张先生家庭观念非常传统且对其要求苛刻,二人渐生嫌隙。

2019年12月,张先生表示“感情不好,不想过了”,向王女士提出离婚,王女士随后回到自己父母家中,自此双方分居。

由于二人均没有独立住房,女儿张小明出生后,一直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时间不固定。分居后,由于疫情、王女士父母短期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孩子等原因,孩子长时间和张先生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王女士见不到孩子很是心焦,后经协商,每周一至周五孩子由张先生及其父母照顾,王女士只能在周末从学校接回孩子照顾。

2020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办案经过:

王女士深知仅凭自己一人之力,很难争得女儿的抚养权,遂求助于家理律所曹律师,助其顺利离婚并取得抚养权。

委托初期,王女士难过地告诉家理律师,自己很纠结“为了孩子到底要不要离婚”“名存实亡的婚姻该不该维系下去”“离婚会不会影响孩子的幸福”等问题。

对于任何人来说,结束婚姻都不是一个轻松的决定,王女士的爱女之心更令人动容,“但是最坏的结局不是离婚,而是成为面具夫妇,对对方没有爱,也没有任何期待,却在一起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不幸”。伤害孩子的不仅仅是离婚本身,没有爱的生活环境、互相怨恨的父母是对孩子更大的伤害。在曹律师的耐心宽慰下,王女士最终放下了思想包袱,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离婚诉讼期间孩子基本由张先生及其父母照顾,王女士是在双方分居近半年后才得以每周接回孩子照顾两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很有难度,但家理律师并不畏难,为了尽可能多收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材料,曹律师通过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王女士沟通,详细询问自孩子出生以来,双方及其父母对孩子的实际照顾情况、频率等。

经过细致的梳理和总结,曹律师找到了以下四大关键证据,力证王女士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一、自孩子出生以来,王女士承担了照顾孩子的主要责任,孩子与王女士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通过细致沟通和取证,收集了大量有利我方的证据,包括王女士为诞育张小明曾历经先兆流产,身体受损伤的证据;以及为养育张小明日常生活、学习教育、生病住院等各项花销证明。力证在孩子出生后至今4年多时间里,从喂奶到看病,从陪伴孩子学习英语、上辅导班到带孩子外出游玩,王女士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劳心劳力、全情付出,王女士父母也一直为王女士抚养孩子提供全力支持。

二、王女士积极学习育儿知识,且有充分的时间和能力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孩子非常依赖母亲。

通过大量育儿数据购买记录、育儿社群沟通记录、辅导班学习记录、与孩子相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力证自孩子出生以来,王女士积极学习育儿知识,对孩子有耐心,能和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从现在到今后的健康成长,由王女士持续陪伴和关注对孩子更有利,并且孩子本人非常依赖母亲,离不开母亲的照顾和陪伴,双方感情甚为深厚。故婚生女张小明由王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王女士的工作性质更利于照顾孩子,其父母亦有能力且愿意为抚养孩子提供全力帮助。

王女士有稳定工作,工作朝九晚五且基本无出差需要,不会缺席孩子的成长过程;而对方张先生工作常需加班,不利于对孩子进行照顾和陪伴。王女士父母二人均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文化素养,帮助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王女士父母也有自有住房,此外,孩子从小和姥姥、姥爷共同生活,关系良好,孩子也愿意继续由王女士父母陪伴和照顾。

四、在孩子教育方面,我方抚养更利于孩子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王女士父母家附近有优质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家理律师紧抓这一点力争由我方抚养,更利于孩子今后获得持续的优质教育和身心发展。

虽然家理律师进行了详细而充分的证据准备,但“欲求其上,必求其上上”,为了最大化帮助我方王女士争取孩子抚养权,曹律师耐心地对王女士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和王女士共同梳理了自孩子出生以来,她及其父母对孩子在各方面的付出。王女士陈述自己对孩子的感情、照顾情况及未来打算,句句恳切,其情可哀。

法庭之上,面对强势的对方,家理律师丝毫不惧,依托详实的证据为我方王女士据理力争。当法官在庭审中要求双方陈述自己平时是如何照顾孩子时,王女士有条不紊地表达了自己对孩子的照顾细节及深厚感情。在张先生表示能很好地照顾孩子时,家理律师快速反应并犀利指出:张先生没有相应的能力抚养孩子,自孩子出生以来,张先生对家庭的照顾极少,也很少照顾和陪伴孩子;张先生并不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在孩子已经和王女士形成稳定生活环境的情况下,改由张先生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且张先生平时不愿学习育儿知识,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和能力,在以往有限陪伴孩子的时间里,张先生也经常打电话、玩游戏,对孩子没有耐心;且通过证据可知,张先生父母患有各种病症,需要每天服用多种药物,张先生父母的身体状况和文化水平无法帮助张先生抚养孩子,如果由张先生抚养孩子,很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王女士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家理律说:

本案难点在于:离婚诉讼期间,孩子大部分时间和张先生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王女士在争取由其抚养孩子方面有较大败诉风险。

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家理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对于2-8岁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官一般会从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对双方居住条件、收入情况、目前孩子与哪一方形成稳定生活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此外,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依法享有的受抚养和教育权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父母任何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私人控制的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者想达到继续控制对方的目的,或将被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

本案中,在王女士无独立住房、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且没有过多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家理律师紧抓男方工作繁重、出差频繁无暇照顾孩子、分居后要求我方只有周六周日方可接孩子、未考虑孩子心理需求等不利影响,以及在男女双方经济、性格比较中女方更占优势的关键点,成功为王女士争取到抚养权。在此家理律师提示,一场家庭纠纷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和阴影足以影响他的一生,必要时最好求助专业律师妥善处理。

 

案外说法:

生活中,“子女抚养权”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的焦点。就本案而言,经人民法院的审判、曹律师的多日努力,虽无法挽救破碎的爱情、无望的婚姻,却保护了孩子不因父母离异而承受更大的伤害。

本案足以令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众多家长深思,离婚不是不幸的代名词,离异家庭的孩子依然是双方共同的牵挂。家理律师希望孩子的父母和家人能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化解矛盾,让其能拥有一个充满爱而非怨恨仇视的成长环境。案件结束终有期,亲情弥合日月长,法院的判决只能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而孩子未来的成长仍需父母共同的关爱和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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