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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协议书房产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2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房屋有子女份额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情况,对于能否反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达成共识,故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我们认为,此类赠与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不可撤销性。


其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有孩子的份额。依据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在离婚后一年起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经法院审理后仅在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或者变更。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不允许撤销的。


其二是法院出具的文书(一般为调解书)约定房产有孩子份额。鉴于双方离婚时,针对房屋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规定,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孩子享有该房产所有权(份额),孩子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当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实践中,如出现离婚后一方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文书(一般为调解书)在合理时间内将房产过至子女名下的,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主张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可持法院判决书、协执函等文件,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即无需另一方的配合。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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