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支付登记工本费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写明将房产归属于女方,并且离婚登记也已经办理完成。那么,女方可以与男方拿着相关手续,如: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及复印件;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4、房产证;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等材料去往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在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登记费,一般普通住宅为50-80元不等,如其他房产类型可能会有变化;2、税费,目前相关的税务政策,夫妻间将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夫妻双方之间更名,是不需要额外支付相关的税费。但是,根据政策调整,不同地区的税务费用可能会所有不同。3、其他可能存在的工本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可能会收取少许的工本费用,但是因为各地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规定所有不同。
另外,如果男方并不配合过户房屋,女方仅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等文件,是无法单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需要针对离婚协议书、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后,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譬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才具有执行力。此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前往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可以单独办理房产过户。
【参考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