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未参与该经济犯罪行为,与男方不形成共犯,那么在刑事认定上就只会判定男方一方涉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由男方本人承担相应后果,财产也只涉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财产,不会涉及其他人的财产。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若是双方共同出资,则为共有财产,否则为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还有一点需要提示的是虽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内容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