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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写离婚协议书吗?

发布时间:2022/07/04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写离婚协议书才能办理,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法律文书,在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的通知中,明确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该通知的附件一中有离婚协议的格式文本,但是该文本比较简单,文本仅约定了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对于其他例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没有涉及。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离婚协议书能够尽量明确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意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探视时间,债权债务的负担等相关内容,离婚协议书通常要一式三份,当事人和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的通知: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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