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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后是否能要回过户给女方的房子?

发布时间:2022/07/06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对于该房产的定性,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从协议之约定。如无协议,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产权登记人一方所有。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分割。在分割房产时,如果房产是您婚前全款购买,则离婚时法院会按照对房屋的贡献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如果房产为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离婚时法院会按照双方出资份额进行分割,一般是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另外,还需考虑婚内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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