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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上海房产分割常见的几种情况和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3/04/21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关系中重要的财产形式,当夫妻关系破裂不得不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对房产的争夺几乎到了白热化的程度,现实情况中,上海房产分割的案例往往极其复杂。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不同情形之下分别对应的不同处理方法。

上海房产分割.jpg


1、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的。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登记人主张归其单方所有的,则有举证义务,证明该房屋为个人单独出资所购或父母单独出资为其购买。

2、房屋登记在第三方名下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出现将房屋登记在父母、子女或其他第三人名下的情况,如需进行财产分割,有可能会产生很大争议,这就要求主张房屋所有权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是说未成年子女就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确认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的意思表示,确认房屋是否为赠与。如不是则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

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在当下上海房产分割案例中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如能协议处理的,则按协议分割;如协议不成,双方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则一般认定为对是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如果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单独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份额共同共有,但另有约定除外。

上海房产分割01.jpg

此外,上海房产分割还有可能面临一种情形,即房改房。对此,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属个人所有,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的房改房,则应视为共同共有,若有不同主张,则必须证明该房屋取得与对方毫无关系,也并未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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