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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女方想卖掉属于儿子的房子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6/16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一般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个人婚前财产约定赠与给儿子,本质上是父亲与儿子的赠与关系,离婚协议一旦生效,赠与也发生效力。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的完成,必须要交付赠与物(就是房产要过户到儿子、女儿名下),否则在未交付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但与之不同的是,《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之间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的综合考虑后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合同实际上属于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那么赠与一方是不享受任意撤销权的。


故,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实际权利人为子女。如果女方已经将房屋出售的,且受让方为善意第三人,那么买卖合同有效。男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请求女方赔偿子女房屋相应的损失。如果受让方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如女方尚未出售房屋,男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女方,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为了避免纠纷,离婚同时办理好房产的过户变更手续。孩子成年的,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若孩子未成年,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


如果男女双方只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尚未生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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