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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探视权的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27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若判由男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男方在离婚后阻拦女方行使探望权严重影响了孩子和母亲之间的亲子感情,不仅从情理还是法理上都是不被支持和允许的,男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以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如果男方不配合女方行使探望权,经女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仍拒绝配合女方探望孩子,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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