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区分男方是否出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财物。一般赠与以转移交付为完成条件,如赠与动产需要交付实物、赠与不动产为变更所有权登记,当物权发生了转移,赠与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的主张要回。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自愿为情人花钱赠送财物,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此时男方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男方斥巨资赠送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等,那么还需要查明男方赠与财物时已经有结婚意向,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相当于“彩礼”。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此时赠送的财物可能会判处予以返还。
【参考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