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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男方拒绝女方回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04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夫妻双方未离婚,男方拒绝女方回家的行为是违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故女方是有权回家居住的。如果女方在主动回家的过程中,与男方发生冲突或男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女方应及时报警,并注意保留好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比如女方受伤的照片、就诊的病历、受伤部位检查结果报告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


如果男方持续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则女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从而限制男方再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机会。当然,女方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彻底消除被实施家庭暴力的危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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