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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冷静期撤回申请是否还可以离婚?

发布时间:2022/07/06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双方如果希望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是登记离婚手续,那么双方首先应当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预约手续,申请登记离婚。在双方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需要等待30天,这30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过后,双方可以共同持相关的材料(包括双方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在民政局核实材料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加盖民政局公章,之后该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民政局为双方制作离婚证并发放给双方,此时双方便解除了婚姻关系。


但冷静期过后,双方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的时间,也是有期限的。正如上面的法律规定所述,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过后的30日内,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双方在这30日内没有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放离婚证的,则本次离婚登记申请视为被撤回。但即使本次离婚登记申请被收回,并不代表双方未来没有权力再去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未来只需要按照第一次申请的程序,再次申请离婚登记就可以了。此外,如果另一方始终不配合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那么夫妻一方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的。


《民法典》出台之后,新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该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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