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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民政局办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发布时间:2022/07/13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必备材料之一。至于是否需要提前写好,取决于您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且涉及的内容是否复杂,如果协议内容简单,且双方均协商一致,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现场手写三份离婚协议并签字。但为了慎重对待离婚,避免仓促起草离婚协议导致考虑不周及浪费时间,建议提前写好离婚协议,再一同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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