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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外公外婆是否有义务抚养女儿的未成年子女?

发布时间:2022/07/14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如果外公外婆的女儿已经去世,但女儿的未成年子女的父亲还没有去世,那么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由其父亲承担。如果外公外婆的女儿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父亲都已经去世,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如果外公外婆的女儿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父亲都已经去世,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如果女儿去世但其未成年子女的父亲还没有去世,那么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由其父亲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应当由其父优先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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