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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女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7/20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您同意离婚,且想要尽快离婚时,协议离婚是比较快的离婚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若双方没有办法达成协议,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谈判,代理您与对方谈离婚条件,若依然不同意则尽快提起诉讼,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申请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法官组织调解的成功率相较于律师而言会更高一些,可以舍弃一些非必要条件作交换,来换取双方尽快离婚。若调解无望,则只能督促法官尽快依法判决了。当然,协议离婚、谈判和诉讼离婚彼此之间并不冲突,您可以三步并行,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和对方协商或是谈判离婚。若谈判协商成功,二人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后再到法院撤诉即可。


如果您希望延缓离婚进程,以争取时间来修复双方的关系,您可以参照以下的方法:在离婚诉讼中,您可以向法院表达不想离婚的意愿,第一次离婚诉讼,如婚姻中不存在家暴、虐待、重婚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一般是不准许离婚的;判决生效的六个月之后,对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因此,如果您希望尽量争取较长的时间,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申请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到自己所在的法院,这些在客观上均可以达到一定时间内不离婚的效果的。但是要想一劳永逸地解决不离婚的问题,您还需要积极、真诚地修复双方感情。要明确的是,一方执意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双方的关系不能得到根本缓解,那么最终离婚的结局是避免不了的。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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