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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17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感情已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分开对于夫妻双方和孩子来说可能是另一种选择,但是孩子在未成年期间的成长至关重要,更需要父母倾注更多的爱,尤其对于离婚的父母,希望父母能够付出更多的爱,让孩子健康的成长。以下是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或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私信或留言,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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