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167038544
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典案例> 夫妻打架和家暴的区别
婚姻知识

夫妻打架和家暴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11/04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在后台的留言咨询中,经常会有人咨询:夫妻打架和家暴的区别,今天婚姻家庭律师就和大家聊一聊夫妻打架和家暴的区别。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特点有五个方面:
  普遍性。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学历、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人群中。因此,它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性别不平等现象。
  隐蔽性。家庭暴力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因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很难为外人知悉。一方面,加害人担心影响自己的形象,不想让别人知道,因此不仅自己极力隐瞒,还要求受害人对外隐瞒。另一方面,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认为挨打是一件丢人的事,也往往捂着、盖着,生怕被外人知道,不到万不得已,不敢也不愿告诉别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在内。

  长期性和反复性。家庭暴力发生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接触频繁、相互之间具有依赖性和控制性,产生于感情上的亲近和冲突会使得他们之间的暴力冲突比陌生人之间的更加频繁、持久,加害人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特别是受害人对暴力的一再忍耐,会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更加严重。绝大多数受害人会多次受到侵害,据有关组织调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长时间达40年。



  主体特定性与形式后果的多重性。虽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老人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和严重。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种暴力形式,其伤害后果也可能是多种并行的。比如精神暴力,虽然没有躯体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为长期的心理伤害,会导致心理躯体化,受害人的脏器也会出现器质性变化而不可逆转。
  缺乏救助性。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大多是家庭中身强力壮者。当他们施暴时,其他家庭成员往往难以有效地制止。亲朋好友、邻居、甚至警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外人不便多管闲事。所以,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不仅邻居中少有人干预,往往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义务的执法部门也会不愿干预。
  夫妻打架和家暴需要从两个行为本质进行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中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最关键的区别是要看施暴人的最终目的,是不是希望能从精神上控制对方。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暴力周期,家暴行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
  以上是关于夫妻打架和家暴的区别的相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行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帮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