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房的财产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少见。
也就是说,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分不清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的房和车如果是全款购买,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贷款买,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是为了避免双方还贷、一方获利的情况,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则。由于是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应按比例予以扣除。
离婚就是分道扬镳,我只有接受这个事实,把该分清的分清楚,才能真正各自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