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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母亲的遗产与我有关吗?

发布时间:2022/06/02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是否有权继承亲生母亲的遗产,取决于您与亲戚的“过继”即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即收养人、被收养人是否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果您与亲戚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则已形成法律上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您无权继承亲生母亲的遗产,除非您对亲生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如果您与亲戚的收养关系未成立,则您与亲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消除,您仍然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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