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牵着一道海峡。被继承人在大陆留下房产,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生活,谁来继承、怎么过户、文书怎么送达,每一步都比普通继承案多绕几道弯。本案的当事人是一位外孙,母亲早逝,父亲作为丧偶女婿照顾外婆到最后。外婆走后,亲戚们不认这个外孙的份。上海家理律师事务所的何叶律师与和昊云律师代理这位外孙,最终在调解中拿到了房屋的全部份额。
一家三口,走了两个
1999年3月,李先生与刘小某登记结婚。刘小某是被继承人刘女士的女儿,婚后两人育有一子李小某。小家庭过得平常,孩子出生后,日子忙碌起来,也有了奔头。
2006年,刘小某去世。孩子还小,李先生没有另组家庭,一边工作一边带孩子,也把岳母刘女士的日常照应接了下来。老人有个头疼脑热,是他送去医院;逢年过节,是他带着孩子过去吃饭;老人后来的起居照料,也主要落在他身上。
2018年8月,刘女士去世。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名下那套房屋成了遗产。按法定继承的顺位,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刘女士的配偶早已不在,父母也已去世,唯一的女儿刘小某又走在她的前面——第一顺序里,空无一人。
这时候站出来主张权利的有两方。一方是外孙李小某,母亲先于外婆去世,他主张代位继承;另一方是李先生,作为丧偶女婿,他认为自己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争议的另一头在台湾地区。刘女士的其他亲属在台湾生活,对这套房产也有主张,案件的送达、取证、身份材料公证认证,都要跨海办理。一场普通的家事继承,变成了涉及两岸的程序难题。
外孙的位置,法律写得很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这条规则的道理不难懂:女儿本该继承母亲的那一份,女儿先走了,这份权利不能凭空消失,就由她的孩子顶上去。代位继承不需要被继承人立遗嘱,也不需要通过他人同意,只要满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个事实,权利就成立。
本案中,刘小某2006年去世,刘女士2018年去世,时间顺序完全符合。李小某作为刘小某的儿子、刘女士的外孙,属于直系晚辈血亲,是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外婆遗产的权利。
代位继承有一个边界: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刘小某若在世,与李先生、以及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同分配;她不在了,李小某顶的就是她那个位置,不会因为「隔了一代」而多分,也不会因此少分。
办案中最容易被混淆的,是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搞反。前者是子女先走,孙辈顶位;后者是子女后走,份额接力。本案是前者。若刘女士先去世、刘小某后去世,李小某取得房屋的路径就变成转继承,程序与举证的重点都会不同。
丧偶女婿的第一顺位,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是法律为「事实上的家人」留的一道门。配偶去世后仍然照顾老人,付出的时间、精力、费用不亚于子女,若一概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既不合情理,也不鼓励良善。
但这道门有门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一句评价,需要证据支撑:经济上是否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上是否提供了主要扶助,照料是否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偶尔探望、逢年过节给点钱,通常不构成「主要」。
还要注意一个区别: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代位继承是两条并行的路径。李小某走代位继承,不因父亲是否主张权利而受影响;李先生主张第一顺位,也不会挤掉外孙的位置。两者可以同时成立,份额在这个基础上分配。
本案的调解正是建立在这个结构上:先把继承人范围和各自的份额基础谈清楚,再谈房子归谁、怎么补。结构不清就谈钱,只会越谈越僵。
涉台继承,麻烦在程序
第一道坎是身份材料。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户籍誊本、亲属关系证明,需要经过公证并经海基会、海协会寄送验证,才能在大陆的法院使用。这一步耗时最长,材料不齐,立案都困难。
第二道坎是送达。被告在台湾地区,法院要通过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约定的渠道送达,或者公告送达。一次送达几个月是常事,遇上地址变更、拒收,时间还要往后拖。
第三道坎是文书效力。台湾地区的法院判决、调解书,需要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才能在大陆执行;反过来也一样。房屋在大陆,过户在大陆办理,最终还是要落回大陆的登记机构。
第四道坎是经办。房屋过户需要权利人本人到场或者公证委托,人在台湾、房子在大陆,来回一趟成本很高。调解书里若能把「协助过户」写成明确义务,后续就能省掉很多麻烦。
这些程序上的障碍,恰恰是调解的空间所在。判决要一环一环走完,调解只要各方签字,很多环节可以合并、可以约定,时间反而更可控。
为什么选择调解,而不是打到底
何叶律师与和昊云律师接手后,先做了一件事:把继承结构和份额基础算清楚,再分别和各方沟通,看各自的真实诉求是什么。
对方的顾虑很实际:房子在大陆,人在台湾,拿一半份额也用不上,日后出售还要两地跑;打官司要几年,律师费、往返费用、公证认证费用加起来不是小数。我方当事人的诉求也很清楚:孩子要有个稳定的住处,房子最好能完整地留下来。
需求不同,交换就出来了。对方要的是确定性——尽快拿到一笔可以带走的钱;我方要的是房屋的完整性——一次性取得全部份额。以折价补偿换全部产权,双方的诉求正好对上。
两位律师在调解中综合运用情、法、理三条线:讲情,是讲李先生这些年对老人的照料,讲孩子失去母亲后与外婆的感情;讲法,是把代位继承的规则、丧偶女婿的条件、涉台程序的成本摆清楚;讲理,是讲这套房子留在原地、由在国内的一方持有,对所有人都更省事。
谈判不是一次能成的。方案的每一次调整,都要重新算一遍份额、重新确认付款节点、重新确认过户时间。家事调解的功夫,多半花在这些来回上。
全部份额,写进调解书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当事人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对方在房屋过户时给予协助。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是整份协议的关键——没有它,赢了份额也过不了户。
「协助过户」要写得具体才有用。什么时候协助、以什么方式协助(到场签字还是办理公证委托)、需要提供哪些证件、逾期不协助承担什么责任,都应在协议中明确。含糊的一句「予以配合」,执行时往往变成新的争议。
调解书一生效,就具备了强制执行力。对方按约配合,双方一同去登记机构办理;对方不配合,凭调解书申请执行,由法院出面协调登记事宜。相较于另起一场诉讼,这条路要短得多。
李小某对家理婚家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沟通能力表示由衷感谢。对他而言,这套房子不只是财产,还是母亲留下的痕迹、外婆住过多年的地方。案件了结,住处也就安定了。
跨境继承,提前准备这几样
第一样是身份与亲属关系材料。身份证件、户籍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明,能证明「谁是谁的子女、谁是谁的配偶」的文件,一份都不能少。年代久远的,尽早去档案馆、派出所调取。
第二样是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死亡证明都要有,时间顺序直接决定适用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含糊不得。
第三样是财产凭证。房产证、购房合同、契税发票、贷款结清证明,若有共有情况,还要有共有权证。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是否被查封,要提前查清。
第四样是赡养证据。丧偶儿媳、女婿主张第一顺位的,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转账记录、邻居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都要留好。这些材料平时不起眼,到了法庭上就是关键。
结案之后
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还要一项一项去办。调解书、身份材料、完税凭证、登记申请,缺一项就要再跑一次。跨境案件的材料往往要重新公证认证,时间上要留出余量。
对当事人来说,案件结束意味着生活的重心可以挪回日常。孩子要上学,老人留下的东西要整理,房子要修缮。这些事比官司更重要,也更能让人从纠纷里走出来。
继承案件办到最后,律师能给的往往不只是一份文书,还有一套让各方都能往下过的安排。本案的调解书,就是这样的安排。
本案由上海家理律师事务所办理
继承人李先生与被继承人刘女士之女刘小某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小某。2006年刘小某去世,2018年8月刘女士去世。刘小某去世后,李先生作为丧偶女婿对刘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小某作为刘女士女儿的儿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刘女士遗产的权利。
本案系涉及海峡两岸的法定继承纠纷。上海家理律师事务所何叶律师、和昊云律师代理李小某,综合运用情、法、理的调解方法,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我方当事人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调解书同时载明对方在该房屋办理过户时给予协助。
李小某对家理婚家律师的专业素养与顺利沟通表示由衷感谢,特赠送锦旗。
和昊云律师|资深律师|上海
执业证号:13101202110416722
所属机构: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11-8982,175-2165-7950
微信:jiali6727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17层
常见问题
母亲先于外婆去世,外孙能直接继承外婆的房子吗?
可以,这属于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的是母亲原本有权继承的那一份。需要提供母亲的死亡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时间顺序与血缘关系。
丧偶女婿要主张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证明什么?
核心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从三个方向举证:经济上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长期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上提供主要扶助,如共同居住、日常照料、陪护就医;时间上具有长期性与连续性。证人证言、票据、转账记录、社区证明都可以用。
涉台继承的材料,公证认证能省吗?
台湾地区形成的文书在大陆使用,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再由海基会寄送、海协会转递,大陆法院才认可其形式效力。这一步不能省,也不能用复印件替代。办理周期通常以月计,立案前就应启动。
调解书能直接用来过户吗?
可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执行力,凭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办理。
资料来源: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律师维护代位继承人权益 取得涉案房屋全部份额:何叶律师、和昊云律师获赠锦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