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大哥
被告:王大娘、刘小妹
原告律师:马赛男律师 任正良律师(实习)
刘大爷是抗日功勋将领,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担任空军高级将领。20世纪50年代,刘大爷与王大娘结婚,并先后育有一子刘大哥、一女刘小妹。早年,王大娘主持家庭事务,一家四口关系较为融洽。
后来,刘大哥遇到了来自普通家庭的妻子,欲与之结婚,遭到了王大娘和刘小妹的坚决反对。但是,在刘大爷的默认下,刘大哥还是和妻子结了婚,夫妻俩一同离开中国赴国外留学。刘大哥一家远走他乡,暂时缓解了他们与大家庭的矛盾,但是刘小妹一直都不待见大嫂,导致兄妹关系非常紧张。
从1981年开始,刘大哥一家长期在国外居住、学习、生活,早年较少回国,自2003年开始每年回国一次。刘小妹在北京成家,但婚后离家另住,刘大爷和王大娘居住在军队大院,彼此照应。后来,刘小妹声称自己擅长理财,80多岁的刘大爷遂将120余万元转给刘小妹委托理财。
2012年11月,刘大爷和王大娘共同订立自书遗嘱,表明两人百年以后,愿意将名下160平米的军产房交由刘小妹继承。按照刘大爷的军衔,其还分得一套补差房,但房产目前没有分配下来。刘大爷在遗嘱中注明,日后若有补差房,该房产归刘大哥继承,以便其回京居住使用。该遗嘱交由刘小妹保管。
刘大爷病重,刘大哥回京探望,刘小妹不准哥哥在父母家居住。后来,刘大爷夫妻俩得知政策有变,单位不会再有补差房,王大娘劝说刘大爷改立遗嘱,以确定儿子回京可以住在家中。2017年11月,刘大爷订立自书遗嘱,表明房产资财均由兄妹二人共享,并在遗嘱后附手写材料,说明120余万元系转交给刘小妹理财。该遗嘱交由刘大哥保管。
2018年3月,刘大爷因病去世。因刘小妹拒不交出父母的理财款,兄妹俩各支出12万元安葬父亲。按照军队规定,刘大爷家属可获得26万余元丧葬费用,已由王大娘领取;抚恤金61万余元,因三人未达一致没有领取。葬礼过后,刘小妹得知新遗嘱的存在,带着丈夫、儿子冲到父母住处,要求刘大哥交出父亲的遗嘱,双方发生激烈打斗。在父亲单位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王大娘聘请律师对自己的意见进行见证,在这份意见里,王大娘表示她同意新遗嘱,并且要求儿女以三个月为周期轮流照顾自己,并提及120余万元系交由刘小妹理财。
按照约定,刘大哥照顾了王大娘3个月以后,返回美国看病,临行前带走了父亲的死亡证明和父母的房产证。刘大哥走了以后,刘小妹将母亲王大娘送入养老院,王大娘觉得被儿子抛弃了。2018年11月,刘大哥返回北京,刘小妹和王大娘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将刘大哥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刘大爷的死亡证明和房产证,前者主要用于领取死亡抚恤金。
2018年12月,刘大哥以继承纠纷将刘小妹、王大娘诉至法院,要求按照2017年新遗嘱由兄妹俩平均继承刘大爷的遗产,并要求母子三人平均分割抚恤金。2019年3月,刘大哥将房产证交至法院,刘小妹和王大娘将共有物分割纠纷撤诉,抚恤金纠纷在继承纠纷中一并解决。
办案经过
得知被起诉后,刘大哥迅速委托我们应诉,并提起继承纠纷之诉。接受委托后,我们迅速立案,并积极与法官沟通,将房产证原件交由法院保管,对方将原诉讼撤诉。因双方积怨很深,每次开庭都情绪激动,打得不可开交,我们积极协助法院维持审判秩序,并全力安抚刘大哥一家保持冷静,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审判。
针对母亲在庭审中否认对新遗嘱知情,我们整理了多段家中的监控录像,力证王大娘曾与兄长沟通新遗嘱的事情,并表示新遗嘱系其提醒丈夫订立,以保证儿子回家有地方居住。针对刘小妹提出刘大哥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我们整理了大量发票材料、照片,并指出父亲在遗嘱中对兄妹俩一视同仁的态度,且新遗嘱系老人最后的心愿,应获得尊重,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父亲的房产存款等份额平分给兄妹俩,因刘小妹抚恤金送给母亲,因此母亲分得三分之二的抚恤金。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二审判决结案。一审判决结案:房产由王大娘、刘大哥、刘小妹三人按份共有,王大娘享有50%产权份额,兄妹俩分别享有25%产权份额;王大娘支付刘大哥存款继承款18万余元;刘小妹支付刘大哥存款继承款31万余元;王大娘支付刘大哥丧葬费折价款11万余元;王大娘享有41万余元抚恤金,刘大哥享有20余万元抚恤金。
一审判决后,对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理律说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家庭关系简单,但是家人数十年来矛盾和负面情绪积累较多,开庭前各方当事人均情绪激动、难以沟通,不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在梳理全案证据和法律关系以后,我们认为本案需要在法律上把握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在事实上需要认定120余万元理财款的存在,在道德上需要证明我们当事人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以便于争取到合理公正的财产利益。
第一,遗嘱效力认定问题。本案涉及两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不相同。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两份自书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下,后立的遗嘱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
从两份遗嘱的形式来看,第一份遗嘱是否成立值得商榷。该笔遗嘱是毛笔书写,处置了刘大爷和王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全文包括落款的二人签名均为一人书写,且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该份遗嘱在理论上属于“共同遗嘱”,其效力如何,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争议。
第二份遗嘱是刘大爷亲笔书写、签名,仅处置了自己的遗产份额,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其系被继承人最后订立的遗嘱,且刘大爷并无公证遗嘱,因此该份遗嘱应为刘大爷的最终愿望,应为生效遗嘱。母亲王大娘声称对该遗嘱不知情,并质疑新遗嘱的真实性。我们认为王大娘的质疑缺乏依据:首先,结合两份遗嘱的内容来看,第一份遗嘱上虽然将现有房产分配给刘小妹,但提到补差房将给到刘大哥。但后来得知单位不会再分配补差房,形势变化如此之大,刘大爷必然会对遗嘱进行修改,以保证公平分配;其次,刘大爷死后,兄妹俩曾经发生肢体冲突,王大娘曾在律师见证下明确表示她同意2017年新订立的遗嘱;最后,针对王大娘声称自己大病初愈,不知道在见证中书写了什么内容,我们又提交了一段监控录像,王大娘与兄长交谈,详细阐述了自己提议丈夫刘大爷重新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至此,新遗嘱的内容和效力可以获得认可。
第二,事实上如何认定120余万元理财款的存在。从我们办理继承案件的经验来看,因被继承人体力、精力不济,无力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会将名下财产交给身边的子女打理。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与委托理财财产存在利害关系,又拥有了管理老人财产的便利条件,因此当遗产继承形式于己不利时,该子女很可能会独吞财产。
在本案中,80多岁的刘大爷已无足够体力、精力打理财产,因此将120余万元交由女儿打理,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因此,如果刘小妹不承认存在120余万理财款,或者说已经亏空,我们就难以完成举证责任。但是在庭审中,王大娘和刘小妹均承认120余万元理财款的存在,但表示该笔钱财物是父母赠与刘小妹的。但是从2017年新订立的遗嘱里,刘大爷明确说明系“理财”,因此王大娘和刘小妹的说法不攻自破。本案中的120余万元属于浮财,很难举证其存在及用途,本案能够迅速明确,得益于对方自认这笔款项的存在。
第三,如何证明刘大哥尽到了赡养义务。因为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其财产应按照其遗愿来进行分配,赡养与否并不影响遗产分配,但可能影响到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自由心证判断。同时,本案还有抚恤金需要一并分配,刘大哥是否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将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刘大哥全家已入美国籍,早年常住美国,近年回京时间增多,但依然不如刘小妹在京时间长。刘小妹一方以刘大哥定居美国、王大娘支持其声讨为由,主张刘大哥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为此,我们提交了父母就医材料、刘大哥一家与父母合影、刘大哥写给父母的祝寿诗以及刘大爷去世后安排葬礼、招待来宾的材料,证明刘大哥对父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且悉心照料生病母亲。对于王大娘的指责,我们一方面拿出了刘大哥悉心照料母亲的证据材料,证明王大娘曾经对刘大哥一家的照顾非常满意;另一方面指出母亲和妹妹急于分到父亲的抚恤金,妹妹从中挑拨离间,导致母女关系失和,母亲态度发生逆转。最终,刘大哥不尽赡养义务未获认可,法院认为抚恤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应由王大娘、刘大哥、刘小妹三人平均分配。
案外说案
本案并不复杂,但是非常揪心,当事人在法庭上情绪激动、打得不可开交。被继承人退休前是我军高级将领,家庭关系简单,但是母亲和妹妹脾气暴躁、性格强势,早年因儿媳出身平凡,因此母女俩对儿子的婚事产生不满,导致女儿与儿子关系失和。父亲过世后,兄妹俩的矛盾因遗产分配问题全面爆发,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在这场冲突里,母亲原本是向着儿子,但儿子常居海外,难以照顾自己,母亲慢慢也对儿子心生不满,最后上演了一出母女联合打儿子的家庭内战。
本案中的儿子,其诉求并不过分,不过是按照父亲的遗愿,分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面对咄咄逼人甚至当庭打人的妹妹,激动控诉、难以沟通的母亲,儿子亦处于疯狂防卫状态。每次开庭,法院都需要动用大量法警维护审判秩序,以防止双方产生激烈肢体冲突。
最终,儿子还是获得了自己该得的遗产份额。显然,母亲和妹妹当年没能利用暴力成功控制儿子,制止他与自愿选择的爱人结婚,今天也依然不能让他们额外获得金钱收益。这种频频发生于家庭成员间的控制和暴力确实令人心寒,其留下的伤害可能绵延家庭数十年之久,诉讼结束终有时,然亲情修复可期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