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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女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发布时间:2022/07/12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需要分情况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办理抵押贷款时双方共同签字:此种情况下由于您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签字,视为您知晓并同意该笔债务,因此符合共债共签的条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2、办理抵押贷款时只有一方签字:此种情况下需要明确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该笔借款系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即便是单方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此种情况下,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仅系借款方个人行为、用于个人花销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此种情况下,该笔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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