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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婚后发现对方患有梅毒,结婚证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05/25 作者:上海家理律师咨询网
结婚证在法律上依然有效,双方依然是夫妻关系。但若您接受不了对方的疾病,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解决。但需要分情形讨论:
(1)若对方婚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您可以在知道该事由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与该情况十分类似,我们已该案件为例进行说明。张某与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登记仅1个月后,林某向妻子张某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张某考虑再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林某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张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张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体现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但需要注意,并非患有此类疾病便能够撤销婚姻,应同时考虑到以下法律因素:1、重大疾病的发病时间要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2、患病方在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3、享有撤销权的适格主体为被隐瞒的一方;4、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因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在法定框架内满足重大疾病的认定才有可能获得法官的支持依据相应条款撤销婚姻。
(2)若对方婚前对自己患有梅毒并不知情,您可以向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方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但您依然有权利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醒您,此种方式下,若对方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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