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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代书遗嘱,输在两个见证人上:上海家理案例谈形式要件

发布时间:2026/09/29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开庭那天,长子从文件袋里取出一份两页纸的遗嘱,说是母亲生前口述、请人代写的,落款处有母亲的指印。长女接过来看了一眼,问了三个问题:代写的人是谁,当时谁在场,为什么没有见证人的签名。这三个问题,后来成了整起案子的转折。

父母先后去世,遗嘱才露头

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张某1、长子张某2、次女张某3。

张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去世,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去世。两位老人走后,留下的财产并不复杂:几笔银行存款,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还有一些日常用品。没有房产,没有公司,没有复杂的投资。

分割的时候,长子张某2提出,母亲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他拿出的那份文件,是他人代写的,内容大意是李某的财产由张某2继承。

长女张某1不认可。她认为母亲晚年身体状况不好,这份东西来得突然,形式上也不对。协商几次没有结果,张某1起诉,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案子由和昊云律师、包艳律师承办,两位都在上海家理执业。当事人张某1的诉求很清楚:不争多,只要该得的那一份。

代书遗嘱,四道关一道都不能少

遗嘱有六种形式,代书遗嘱是其中之一。它的门槛比自书遗嘱高,因为多了“别人参与”这一环,法律要用更严的形式要求,防止代写的人塞私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四个要件。

第一个,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意是“在场”,不是“事后签名”。人必须当时在现场,看着遗嘱人表达、看着代书人落笔。

第二个,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之一,不能是场外的第三人。这一条经常被忽略:找一个人写,再找两个人签字,看着齐了,实际上代书人不在见证人之列,形式仍然不合格。

第三个,注明年、月、日。日期的作用是排序,一个人立了几份遗嘱时,日期决定哪一份在后。

第四个,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三方签名,缺一方都不行。遗嘱人不能签字的,可以按指印,但要注明原因,最好有录像佐证。

这四道关,是形式要件。形式不合格,遗嘱直接无效,不需要再看内容是否合理、意思是否真实。

还有一种情形容易混淆:打印出来再由本人签名的遗嘱,不属于代书遗嘱,而属于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同样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求不同,审查方向也不同,定性错了,力气就使偏了。

遗嘱被否定之后,举证责任会转移。主张按遗嘱继承的一方,要证明遗嘱成立;遗嘱不成立,主张法定继承的一方只需证明亲属关系与遗产范围。这个转移很关键:前者要拿出原件、找到见证人、还原订立过程;后者只要户口簿、死亡证明、银行查询结果,成本低得多。

见证人为什么必须干净

比形式更容易出问题的,是见证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几类不能作为见证人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一项,范围最宽,也最容易被忽视。什么叫有利害关系?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继承人的合伙人、债权人、债务人,可能属于;长期受继承人供养的人,也可能属于。判断的标准是:这个人的利益,会不会因为遗嘱的效力而发生变化。

本案的见证人,就卡在这里。一位是张某2的朋友,另一位与张某2有生意往来。两人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与张某2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这样的见证,无法起到“中立第三方”的作用。

再加上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落款处只有指印没有日期。三个问题叠在一起,这份遗嘱在形式上站不住。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见证人亦不符合要求,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之后,钱怎么分

遗嘱无效,就回到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两位老人的父母都先于他们去世,第一顺序只剩三个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3。三人原则上均等。

要注意的是,父母是先后去世的,遗产要分两段算。

第一段,张某去世时。他的遗产由配偶李某和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四个人分。李某取得其中一份。

第二段,李某去世时。她的遗产包括她自己原有的财产,加上从张某那里继承来的那一份。这部分由三个子女继承,三个人分。

两段算完,各自应得的数额才是最终的数字。很多当事人只算一段,把父母当成同时去世,结果差出一截。

还有一处容易混:先析产,再继承。两位老人婚后的存款,本就有在世一方的一半;去世一方的遗产,只是剩下的那一半。顺序一颠倒,等于把配偶自己的钱也拿去分了。

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

本案的财产里,有两笔钱经常被当成遗产来分。

一笔是抚恤金。它由单位或者社保发放,性质是对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帮助,发放对象是近亲属,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以它不进入遗产,不能按遗嘱处分,也不能按继承份额机械切分。

分配抚恤金,看的是与死者的紧密程度:谁共同生活、谁主要照料、谁生活困难。本案三个子女的情况不同,分配时会有差别,但差别不会太大。

另一笔是丧葬费。这笔钱专款专用,先冲抵实际支出:谁掏的钱,谁先拿回来;剩下的部分,才在近亲属之间参照继承的顺序处理。

这两笔钱混进遗产里算,最容易吵架。分开列,写明性质,反而容易谈。

银行账户怎么查

存款是本案的主要遗产,查清余额是分割的前提。

第一步,确定开户行。老人常用的银行通常只有两三家,从存折、银行卡、短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里能找到线索。

第二步,申请查询。继承人可以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向银行申请查询存款余额;有争议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令,由法院向银行调取开户信息与交易明细。

第三步,看流水。重点看去世前后的大额支取:有没有在病重期间被取空,有没有转给某一个子女,有没有说不清用途的消费。这些流水,往往比余额更能说明问题。

第四步,区分性质。账户里的钱,可能是老人的养老金结余,可能是子女给的赡养费,也可能是代管的他人款项。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本案中,律师逐笔核对了账户余额与支取记录,把属于遗产的部分固定下来,避免在“钱去哪儿了”这个问题上纠缠。

先确认遗嘱无效,再谈分割

诉讼顺序上,有一个判断很关键:先打遗嘱效力,还是直接谈分割。

如果遗嘱可能有效,直接谈分割会陷入被动:对方拿着遗嘱主张全部,我方只能防守,谈不出结果。先确认遗嘱无效,遗产范围与份额基础才能确定,后面的分割才有依据。

本案走的是前一条路。庭审的重心放在遗嘱的形式与见证人资格上,把这两点打掉,遗嘱自然不成立。遗嘱不成立,才轮得到法定继承的计算。

这个顺序也影响调解。对方手里的筹码是遗嘱,遗嘱被否定,筹码就没了,谈判的位置随之改变。

结果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1取得了自己应得的份额。

判决之后,存款的分割可以直接划转;抚恤金要向发放单位办理领取手续,再由三人按约定分配;丧葬费有结余的,一并处理。

案子标的不大,办起来并不轻松,从立案到判决,前后开了三次庭,光是核对流水就跑了两个下午。三兄妹在庭上几乎没有交流,散庭时各走各的。张某1后来对律师说,她争的并非那点钱,只是一个明白:母亲留下的东西,不该由一个人说了算。

本案由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办理

这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由和昊云律师、包艳律师承办,两位律师担任长女张某1的诉讼代理人。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先后去世,长子张某2主张按李某所立代书遗嘱继承,张某1不认可遗嘱效力,诉请依法分割。

两位律师从形式要件入手:核对代书人是否为见证人之一、三方是否签名、落款是否有完整日期;再审查见证人资格,指出其中两人与张某2存在利益关联,不具备见证能力。同时,律师逐笔核对银行账户余额与交易明细,区分遗产与抚恤金、丧葬费的性质,就分割范围提出意见。

法院认定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见证人不符合要求,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张某1取得应得份额,权益得到保障,赠送锦旗,题写“坚持公平正义,维护社会良知”。

和昊云律师|资深律师|上海

执业证号:13101202110416722

所属机构: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11-8982,175-2165-7950

微信:jiali6727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17层

包艳律师|资深律师|上海

执业证号:13101201011859010

所属机构: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11-8982,175-2165-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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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吗?

必须。而且代书人应当是见证人之一,三人(遗嘱人、代书人、另一见证人)都要在现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人不在见证人之列,形式即不合格。

见证人是亲戚,遗嘱一定无效吗?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能作见证人,这一点没有例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见证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要看其利益是否会因遗嘱效力而变化。

遗嘱无效,之前按遗嘱办的事要退吗?

遗嘱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办理过户的,可以请求撤销登记;已经支取的存款,应当返还并计入遗产。

抚恤金算遗产吗?

不算。这笔钱发给的是活着的近亲属,用意在抚慰与扶助,从头到尾不是死者的财产,遗嘱写不到它。分的时候看谁跟老人住得久、谁照顾得多、谁日子更紧,不照继承比例硬切。

资料来源: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运用情理、法理分析 助当事人取得应得财产份额:和昊云律师、包艳律师获赠锦旗》(2023-07-04,编号641)及和昊云律师、包艳律师个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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