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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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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孙先生与师女士离婚后就孙先生父亲给师女士30余万元引发财产纠纷
2016年1月30日,唐女士与邱先生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邱小妹、邱小弟均由男方抚养,与男方共同生活,唐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因邱先生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将女儿邱小妹暂时交由唐女士抚养。”按照该协议约定,婚生女邱小妹自2016年3月22日至今,一直由唐女士抚养。20
吴先生系北京某单位领导干部。覃女士与吴先生自行相识于2000年,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内,吴先生向覃女士支付200万元,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2013年9月,双方复婚,覃女士生下一子吴小弟。 在双方离婚期间,吴先生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292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产权登记于吴先生个人名下。2016年年
于女士和纪先生均为内蒙古包头市人,纪家为寻求于家生意上的协助,安排纪先生和于女士相亲。两人于2013年相识,2014年年初在美国登记结婚,随后在美国生育一女纪小妹。婚后,纪家未能如愿获得于家的生意协助,纪家开始给纪先生施压,要求双方离婚,夫妻俩由此产生争执。2015年10月,于女士带着纪小妹搬出居所,双方开始分居。 2015年3月,纪先生与案外人光女士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朝阳区双桥某处房产
杨先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在第一段婚姻期间,杨先生与朱女士相恋,并因此与前妻离婚。朱女士比杨先生小三十岁,两人于2002年年底登记结婚。此时,杨先生已经53岁,朱女士23岁。 婚前,朱女士于2002年年初生育长女杨大妹;婚后,朱女士于2008年5月生育次女杨小妹。 1999年,杨先生以某物业管理中心的名义,以300万元人民币受让北京朝阳区某中学弃用的宿舍楼,该宿舍楼土地使用面积400平
尤大爷生前系某事业单位员工,王大娘现系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后开始炒股。1974年,尤大爷和前妻生育一女尤女士。1983年,尤大爷与前妻离婚,尤女士由前妻抚养,尤大爷每月支付抚养费。1992年,尤女士已成年,尤大爷与王大娘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5年,尤大爷购买了朝阳区某处房产,面积80平方米,时值约340万元。该案二审时,房产价格迅速飚升至560万元。 1995年,尤大爷开始患病